时间:2009-11-03 13:41:5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年3月31日,陈小姐感到身体不适,便到位于丰台区的一家药店买药。陈小姐称,药店在明知头孢克洛片是处方药且有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前提下,不但没有向陈小姐索要处方或者建议其到医院就诊,反而极力向她推荐该药。陈小姐随即购买了由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头孢克洛片。当晚陈小姐服药后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血压骤降、心跳骤停并且休克,随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医院检查后当即向陈小姐的母亲发出了病情危重通知单。经过8天的抢救,陈小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由于药物作用,她周身浮肿乏力,精神焦虑抑郁,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事发后药监部门对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陈小姐认为,药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生命健康权,给她造成了身心伤害和巨额经济损失。制药公司未在药品的说明书上对该药品可能导致的不良反应做详细阐述、警示说明,没履行全面告知义务。故陈小姐将药店和制药公司共同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1.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丰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药店一次性给付陈小姐医疗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已发生和未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3000元;由制药公司给付陈小姐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1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