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06 15:35: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某保洁有限公司,后又伪造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利用私自填写的电汇凭证,在北京某银行,将北京威某技术有限公司帐户内的人民币196 000元电汇至其保洁有限公司的帐户内,占为己有。不久,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汇款凭证,骗取公司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怀柔法院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