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19万 触犯刑律被判十年

时间:2009-11-06 15:35: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梦想不劳而获的杨某,经过事先预谋后利用伪造的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人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将其他企业账户内的存款以电汇的形式转到自己账上,意图发大财。然而,“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自以为万无一失的杨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近日被怀柔法院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某保洁有限公司,后又伪造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利用私自填写的电汇凭证,在北京某银行,将北京威某技术有限公司帐户内的人民币196 000元电汇至其保洁有限公司的帐户内,占为己有。不久,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汇款凭证,骗取公司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怀柔法院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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