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龙旺庄物业管理中心拖欠被告人刘金国与其弟刘金山共同经营的北京金宏供热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8年度供暖费人民币四百一十四万余元,被告人刘金国多次索要未果。2009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刘金国与被告人崔建明预谋后,决定用破坏龙旺庄物业管理中心所属华龙小区供暖设施的方法给龙旺庄物业管理中心施加压力,以求达到解决供暖费被拖欠的问题。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刘金国携带被告人崔建明提供的小区供暖平面图,带领赵永兵、刘金中、刘金山(均另案处理)到龙旺庄华龙小区内,持管钳、铁钩、手电筒等工具对小区20号楼、22号楼、35号楼、40号楼四个供暖井中的五个供暖阀门进行了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余元,并造成小区上述但愿的192户居民供暖中断24小时,整个小区供暖中断8小时。二被告人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国、崔建明出于个人目的,以毁坏生产设备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金国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建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减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