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1 13:59:54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家住防城区扶隆乡的被告人宋庆明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3月4日刑满释放。毫无悔改之意的他与曾志明(已判刑)经密谋后,于2008年3月15日晚12时许,召集唐权、陈荣政、吕世奎(已判刑)和“石头”、“二十二”、“二十”、“阿六”、“阿龙”、“阿简”等人携带火药枪、猎枪各一支及汽油、啤酒瓶等,窜到防城区扶隆至那勤公路西江桥头,采取用石头拦路、在路中间燃火的伎俩,把陈某武驾驶的大货车拦下,用枪头、啤酒瓶、石头砸坏该货车的挡风玻璃、角窗、边灯、尾灯,威胁司机陈某武打电话给货主李某宏、黄某辉,以后每过一车要交200元,否则见到一车就砸打一车。
3月18日晚,被告人宋庆明与曾志明又召集唐权、陈荣政等人携带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和火药枪、猎枪各一支到那勤公路佛子坳,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扔向运载有李某宏、黄某辉货物的大货车。在此情况下,货主李某宏、黄某辉于2008年3月22日到扶隆找到曾志明面谈,同意每车货物经过扶隆时付50元经曾志明等人。直至3月29日止共挟取李、黄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宋庆明和曾志明各分得200元,其余每人各100元,除2000多元用于吃饭、请车等费用外,剩余的900元在唐权手上保管和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庆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胁迫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庆明提出犯意并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因其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