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6 16:43: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阀门公司起诉称,他们曾向周某出售各种阀门。2009年10月,经双方对账,周某欠阀门公司阀门货款15万元,阀门样品款44600元。当日,周某之子给阀门公司出具欠条两张,并在两张欠条上加盖被告公司的专用章,言明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将欠款还清,但周某并没有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周某拒绝付款,并称该款是设备公司所欠,并非个人欠款,公司现在无钱给付。
阀门公司称,周某实际上是七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这七家公司现均在同一实际办公地点办公,七家公司的办公人员全部一样。阀门公司认为,周某实质上是依靠七家公司混同经营,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阀门公司与周某的买卖行为真实有效,周某作为七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理应与被告设备公司连带给付货款15万元,样品款446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