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20 13:48: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北京男子张某(39岁,初中文化)是个司机,生活单调,总想着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改变改变自己无聊的生活方式。而网络正是为张某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消遣途径。于是,张某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置办了上网装置。2009年初,张某发现QQ空间是一个不错的沟通交流平台,可以让自己的QQ聊友看到自己最近的生活情况,就开始不断的充实自己的QQ空间。可这样并不能满足低级趣味的张某,他甚至把自己的QQ空间名称设定为“无色”,并将自己收藏的淫秽图片和视频存放其中,供公众观赏。
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