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27 13:45:5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本案原告诉称,2009年6月1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的陈某和其妻魏某及三位同事每人花20元门票到生态观光园游玩,后攀爬箭扣长城。五人在游览过程中在到达箭扣长城“鹰飞倒仰”处时遭雷,其中陈某和其妻魏某遭雷击后不幸身亡。原告认为作为对长城负有管护责任的村委会和出售门票的生态观光园在事实上已经将箭扣长城作为旅游景点实际经营,故村委会和生态观光园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园内设施安装避雷设备、修葺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但两被告并没有履行此义务,对于两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要求二被告赔偿四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60万元。
被告西栅子村委会和西栅子观光园则辩称,观光园有合法登记手续,在其门票和观光园各路口均设有禁止攀爬长城的提示,长城是国家的文物,村委会无权在长城上安装避雷设备及防护设施,综上认为两死者的死因与被告无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是否履行保护长城的义务与侵害公民民事权利并无必然联系;根据有关规定二被告也无权在长城上安装任何设施,且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雷击后坠崖致重度颅脑损伤;被告已经在观光园内尽到了提示义务,受害人应当知道攀爬野长城属违法行为而任攀爬。综上几点认为,两受害人的死亡与二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