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30 11:33:01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2004年6月24日,原籍四川省古蔺县的王某伙同朋友蒋某 (已判刑)、郭某(已判刑)预谋抢劫手机店,并准备了砍刀4把。25日中午,王某几人行至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一手机店外,商定王某在外望风,并租好出租车随时接应,蒋某、郭某携刀进入店内,以看手机为由骗使该店店主拿出手机,随即亮出砍刀,并按住店主进行恐吓、威胁,此时正遇店外有行人走过,心虚的二人仓皇逃走,抢走手机二部,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10元。蒋某、郭某在逃跑时,被接到群众报警赶来的110巡警抓获,王某在远处见两人被抓,慌忙逃匿,从此不知所踪。
在逃期间,王某到处流窜打短工为生,1500多个日日夜夜,他无时无刻不在提防着周围的一切,生活在胆战心惊之中。有家不能回,有朋不能聚,没有亲人朋友,没有生活目标,每晚噩梦连连,醒来冷汗湿身。四年来,王某对生活已近绝望,精神也近乎崩溃,对于当年所犯的罪行也深深地感到后悔。几番思量,王某最终决定投案自首。2008年10月15日,在外流窜四年多的王某主动到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经过。
德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应认定其为主犯,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并为自己没有继续执迷不悟而感到庆幸:“我心里压的石头没了,我能好好过日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