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8 11:30: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8年8月27日,某寿险公司举办保险产品说明会。赵某接到其业务员电话邀请后到达会议现场。会议结束后,赵某以寿险公司业务员电话邀请其参加会议时承诺赠送银币,而与寿险公司业务员交涉赠送银币事宜,遭到业务员的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赵某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书。寿险公司业务员孙某同意送给赵某两枚中国平安20年纪念银币。双方分别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赵某收到寿险公司交付的银币后,到有关部门检验,发现该币并非银币,遂向法院起诉。该寿险公司亦承认交付给赵某的纪念币材质为银质,并不是纯银材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寿险公司提出,该公司为安抚赵某情绪才同意赠送纪念币,双方所签协议书为赠与合同,由于该公司并未同意赠送纯银币,因此无须承担赠与产品的瑕疵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发生纠纷后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该协议书系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就纠纷解决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寿险公司并非在进行单纯的无偿赠送,故该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寿险公司理应依照协议书中的约定给付赵某两枚纪念银币,但寿险公司交付给赵某的并非纪念银币,故寿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