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0 14:45:09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本案的原告之一马先生起诉称,2007年年末,老乡王某和经贸公司称可以为他办理合法的出国劳务签证,派去罗马尼亚打工,并以此为由收取他8万元。在二者安排下,2008年他与68名老乡乘飞机到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一个镇子,在一家大型超市建筑工地做建筑工。三个月后,他得知自己所持为临时居留签证,自2008年7月开始他成为非法滞留人员,并被移民局通知限期离境。在非法居留期间,他居无定所,捡菜充饥,后经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及当地华侨资助生存下来,得以回到祖国。
在罗马尼亚非法居留期间,经贸公司的2名工作人员曾代表该公司到罗马尼亚,其中宋某在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参赞面前向工人保证,该公司将承担责任,退还原告的中介费,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但是回国后,该公司和王某均没有兑现承诺。因此,马先生将王某和经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与马先生有着相同遭遇的其他51名同去罗马尼亚的务工人员也起诉到丰台法院,这些异国落难的52名民工共索赔近557万元,丰台法院一并进行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他们与原告之间只是中介合同关系,而原告与罗马尼亚雇主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发生劳工争议应由原告与雇主依照罗马尼亚法律予以解决;原告被通知限期离境的原因是原告擅自罢工并围攻当地使馆,与被告公司无关;被告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境外就业中介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非法罢工并进而要求回国,属于解除中介合同之行为,被告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被告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某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