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7 15:22: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李鹏与被告人李贺经预谋,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十字路口处,骗乘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二厢夏利牌轿车,当轿车行驶至偏僻处时,李鹏让刘某停车,随后将车的钥匙拔下,二被告人采用胁迫手段向刘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并让其妄加打电话要钱,刘某下车打电话时趁机报警。被告人李鹏、李贺驾驶刘德轿车逃逸,遇警车追赶盘查时,车撞到五景桥东街路边灯杆,车辆被损毁。次日零时许,二被告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鹏、李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威胁手段,欲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且数额较大,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而被告人系抢劫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汽车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再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