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缺资质揽活 村委会担连带责任

时间:2009-12-22 17:03:4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村委会装修办公室,将活承包给邓某,邓某又请了林某来干活。不料林某在施工中受伤,现在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和村委会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密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邓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林某误工费、复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10094.16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某诉称,其受雇于邓某,在邓某的承包村委会办公室装修工程中工作。2007年10月26日,林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绞手架倒塌,双跟骨骨折;林某立即被送到密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2009年5月11日,林某二次手术住院13天。林某之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伤残程度为8级。邓某已给付一、二次住院的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故要求邓某给付误工费、出院后的复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115614.16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邓某辩称,该工程是邓某垫资完成的,村委会尚欠其大部分工程款,且村委会作为受益人,剩余的款项应由其给付。村委会辩称,其与邓某有口头约定,在施工时发生事故由施工人负责,村委会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没有建筑装修执照和资质。法院认为,村委会应当知道本村村民邓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装修资质,故村委会应当与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村委会称其与邓某有口头约定,但村委会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并不影响村委会对外承担责任,故对村委会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对于林某要求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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