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3 17:11:2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据了解,2007年11月12日,李先生从高女士处购买了一辆夏利牌轿车。然而就在双方办完车辆过户手续后仅十几分钟,李先生就驾车在石景山区化肥路东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将胡先生撞伤,并产生各种费用共计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该车辆的保险公司仅就车辆交强险部分赔偿了高女士10660元,而对其他损失以高女士未办理保单过户手续为由拒绝赔付。高女士称,她在电话通知保险公司车辆出险后曾去办理保单过户手续,但是保险公司以车辆已出险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导致其无法理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3日,在新修订的保险法施行之后,高女士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此案经历了新旧保险法的更迭,相关法律问题的认定将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