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8 15:59:28 文章分类:理论文章
“开放日”体现了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衡量司法民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司法公开规范化、具体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积极主动地采取司法公开透明的措施。此次,河南法院设立“开放日”,并将其制度化、经常化,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开放日”体现了司法透明。司法透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司法透明的期望也日趋强烈。此次,河南法院设立“开放日”,主动敞开司法神秘的大门,无疑是司法透明的最好表现形式。结合“开放日”活动,河南法院还另行规定,人民群众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庭审,也有效地推进了司法透明。法院“开放日”打开了一扇司法透明的大门,让人民群众可以“零距离”接触司法,让人民司法更加阳光,更加公开,更加公正。
“开放日”体现了司法亲民。司法亲民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也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外在体现。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此次,河南法院设立“开放日”,贯彻落实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体现了司法亲民爱民的精神,体现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精神。
人民法院设立“开放日”,举措虽小,意义却大。通过法院“开放日”,人民群众可以亲身感受司法,亲眼目睹司法,亲自见证司法。通过设立法院“开放日”,人民法院架起了一座群众与法官沟通的桥梁,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对于增强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促进司法为民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