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9 16:33:2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梁先生诉称,孙先生于2008年5月向其借款6万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已无钱为由拒绝归还欠款,后经他人从中调解,双方同意以被告孙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的三间房子折抵所欠原告梁先生的6万元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意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城市居民,被告是农村村民,双方没有亲属关系,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属实。法院认为,原告梁先生、被告孙先生虽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不是被告孙先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城市居民户口,孙先生以其所有的农村房屋抵债,双方虽已达成合意,其行为实质为变相的房屋买卖,由于此行为必将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居民不得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买卖农村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同时,双方当事人亦无任何亲属关系,不存在分家析产的情形。为避免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