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9 16:35:01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2009年9月中旬某晚,被告人李某(男,15岁)在杞县聚点网吧内,采用威胁手段,对正在上网的城关一中学生谢某、侯某、夏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80元。200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杞县银河路南头健身场,将杞县大同中学学生韩某拉到健身场西南角的坑边,采用殴打、威吓、搜身手段,将韩某身上的78元钱抢走,并对与韩某一块的同学李崇进行搜身、殴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李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