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万受贿目标”背后的制度逻辑

时间:2010-01-12 16:03:26    文章分类:理论文章

    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贪腐案近日由广东河源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叶树养曾给自己定下6000万元的“受贿目标”,他甚至总结出一套“五不”原则,即“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嫌弃送多少钱”。(《重庆晚报》1月11日)

    在反腐高压政策下,遇见贪官不足为奇,但是给自己制定明确的受贿目标的官员还真少见。给自己制定受贿目标,必须有前提,一方面是自己手中必须拥有权力,拥有受贿的资本,但更重要的是权力无人监管的客观环境。

    在这个有明确目标的贪污受贿案中,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也分析称,从主观上说,叶树养价值观发生蜕变是其贪腐堕落的主要原因;从客观上说,权力监管制度、公安办案制度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缺失,给他贪腐堕落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对于叶树养为何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没有被发现,报道也称,一方面与他敛财手段颇为隐蔽有关,另一方面与有关部门监督不力和“一把手”监督难有关,以至于叶树养的私欲膨胀,以权谋私越来越严重。

    不管是犯罪的动因,还是从犯罪的持续时间长的原因看,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点,权力的无监管,“一把手”的权力撒野。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失去制衡和监督,让权力为所欲为,从而抛弃了贪官们“能捞一把就捞”的被动受贿局面,变成了制定具体目标的主动受贿。

    其实,并不是没有权力的监管和制约措施,而是这种监督都被权力异化。在现实,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监督措施:一种是检察、司法机关的监督,但在政府和司法、检察机关各自不独立,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让检察机关监督政府权力实在是难上加难,在“权权相助”“权钱交易”下,这种监督机关只能异化为腐败的旁观者,甚至自身也被同化为腐败者。另一种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种监督也成为监督中的“面子工程”。前几天广州市将民生大事的决定权还权人大,人民为之叫好,可以看出,人大连普通事务的决定权都难以保证,去监督实权者,实在是“赶鸭子上架”。第三种是人民大众的监督,人民大众缴纳税务,权力者花着纳税人的钱,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服务,人民也会更关心他们的权力运用。但这种苦心往往被“不重视”所淹没。种种原因造成监管失去效力,也让腐败愈演愈烈。

    温总理曾告诫官员们“权力失去监督,腐败就会滋生”。这也逐渐成为一个常识,但权力监管的漏洞让腐败者一次次横行。在高压反腐下和政府强大的决心面前下,治理腐败必须先完善监督体系,只有监督无漏洞,治理腐败才有可能,也是从根源上治理腐败的措施。6000万是一个贪官的受贿目标,但更应成为监督漏洞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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