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播种出苗稀 法院判赔预期收益

时间:2010-01-13 11:00: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卞先生雇佣刘先生为自己的小麦地播种,然而由于出苗稀少产量预计减产80%,卞先生的种植收益收到了严重的损失。他认为是刘先生的播种深度出了问题才会造成减产,于是将刘先生诉至顺义法院请求赔偿。法院根据“预期损失期望值”法判决刘先生赔偿卞先生损失3200余元。

    原告卞先生诉称,2008年10月,他请刘先生为其麦地播种。但直至10月中旬,卞先生发现小麦的出苗特别稀少,按此计算,只有20%的产值,卞先生认为是刘先生的播种深度出现了问题,于是起诉,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6464元,并返还播种费540元。

    刘先生辩称,自己的播种深度是符合农作物的播种标准的。同样的深度,其他人家的出苗率就非常好,认为可能是在给卞先生的地播种后,天降大雨所致。不同意赔偿卞先生的损失。

    法院经查找各方科学理论,终于找出了理论依据,根据黄承彦主编的《科学种小麦图解》,认为播种的深度为3-5厘米,农业科学研究所认定的小麦正常播种深度为3-4厘米,不能超过5厘米。又根据现场勘验,刘先生为卞先生家的地播种的深度平均为7.1厘米,这也就是小麦未出苗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通常农作物生长的标准,对于卞先生的损失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卞先生的损失采取“预期损失期望值”的方法,将分析出来的风险概率和项目风险可能带来的收益大小相乘,最终判决刘先生赔偿卞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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