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14 14:32:1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的一天,李勤来利用在82岁的林大妈家做小时工的机会,窃取其一枚价值119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200元的翡翠雕件、一个价值20元的工艺挂坠、一个价值30元的工艺项链和贝母珍珠挂坠。
2008年5月的一天,李勤来利用在79岁的刘大妈家做小时工的机会,窃取其400元现金及一枚价值1200元的G18K金镶蓝宝石戒指。
截止至2009年7月,李勤来用相同方式共作案7起。被盗的多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最大的事主98岁。
检察机关认为,李勤来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