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5 14:52:4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某畜牧兽医总站诉称,2008年5月与被告就观光型草地牧业模式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市级科技子课题任务书,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原告提供课题资金90万元和试验用的草种、梅花鹿等,由被告怀柔区某民俗文化交流公司提供用于合作的土地200亩用于种草并建设灌溉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元进行园内建设。原告先后支付给被告某民俗文化交流公司共计人民币40万元,但是被告没有完成合同内容,无论是草地的成活覆盖率还是动物饲养圈舍都没有符合项目的要求,最后发展到拒绝履行合同。
原告认为就该项目重新寻找合作方不但造成了时间上的浪费也导致了经济损失,因此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返还课题经费40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