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5 15:15:34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屋内休息,听到院外有动静,出去看到一人影,便一把将其摁倒在地,用绳子将在其院内实施盗窃的内黄县高堤乡某村的李某某绑在树上,以不给钱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敲诈李某某一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出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