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9 11:24:4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村委会诉称,2009年11月25日,该村村民发现有人在该村土地上乱倒垃圾,便主动制止,但汪某出面说有合同,并给每位出面制止的村民一百元钱,之后,拿了钱的村民就放行车辆。而另外一批村民把其他垃圾车辆截住,并报告丰台城管进行处理。
村委会认为,他们并未与张某、汪某签订任何合同,而张某、汪某私自占用该村的土地,并且将一部分土地租给韩某,倾倒垃圾,从中渔利。张某、汪某及韩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村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庭,要求三被告将倾倒于该地的垃圾清运干净,恢复原状,停止继续使用土地倾倒垃圾,给付土地使用费二十万元,并将使用的土地交回。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