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以克隆银行信用卡诈骗的罪犯在内蒙古获刑

时间:2010-02-21 11:12:17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春节前夕,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建忠、陈刚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刘建忠、陈刚二犯盗取他人银行信息资料并复制成银行信用卡,在ATM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刘建忠、陈刚伙同另一名逃犯,携带笔记本电脑、微型摄像头、刷卡器、胶带纸和钢锯等作案工具,以黄雷华的名义及身份证在广西柳州市租了一辆轿车窜至内蒙古丰镇市,从6月2日至4日每晚7时许,刘建忠、陈刚二犯带着微型摄像头、刷卡器等作案工具,到丰镇市旧城区工商银行丰镇市支行门前的自动取款机处,安装上微型摄像头、MP4和刷卡器等作案设备,窃取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他们在自动取款机上连续作案3天,共盗取了6名取款人的银行信息资料。之后,刘建忠、陈刚二犯将微型摄像头和刷卡器等设备取下,返回住地用电脑将获取的6位储户信息“克隆”成银行卡。

    6月5日晚,刘建忠、陈刚等罪犯开车窜至山西省大同市工商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用5张“克隆”的银行卡提取现金129338元。6月8日,刘建忠、陈刚等3名罪犯又开车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备继续作案时,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警方发现,刘建忠、陈刚二犯当场被抓,另一名同伙侥幸脱逃。警方还查明,被告人刘建忠于200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丰镇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忠、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复制银行信用卡提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建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因此,丰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忠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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