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3 16:12:5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祁某于2009年9月5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金汉绿港商业街某饭店内,酒后无故辱骂该店服务员李某(女,21岁)、张某某(男,18岁,),并持酒瓶击打李某、张某某,将店内北京牛栏山陈酿酒等物品摔坏。经鉴定,李某、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17元。后被查获。
民事赔偿部分已解决,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两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 000元。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祁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