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8 15:06:4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周某诉称,其在京承高速施工现场负责用三轮车拉运灰浆和石料,2009年8月4日其驾驶三轮车在经过京承高速六标段时,三轮车前轮不慎坠入路中央的一个直径1.5米,深约50公分的大坑内,造成腹部被方向盘猛烈撞击受伤,随后被工友送进医院,诊断为肠破裂、肠挫伤,花去医药费12000多元。其认为工程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应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工程发包给某承德建筑有限公司,承德某建筑公司,又把部分工程承包给了个人朱某,是朱某雇佣的周某,周某跟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周某应找朱某或承德某建筑公司赔偿其损失,跟我工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大坑是北京市质量监督局让承德公司挖的,用于检测路面厚度及密度,路在上行线,周某又是逆行,自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故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