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8 15:10:36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2010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薛晓阳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家乐福超市内,以购物为掩护,利用该超市无购物出口无人看管之机,将X.O.马爹利礼盒700ml一盒、鑫锣鱼肉香肠135g一根、今麦郎爽滑弹面红烧牛肉面5包装415g一袋、超级福满多香辣牛肉面90g一桶、忆江南一级碧螺春礼盒200克一盒、康师傅矿物质水550ml十瓶盗走,上述物品共计人民币1230余元。
同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薛晓阳再次到通州家乐福超市内,仍以购物为掩护,并利用该超市收银台疏于管理之机,将天然元牛奶提取物复合片(老人型)108克一盒、金日冰糖燕窝8瓶装一盒、金日虫草菌丝体口服液5瓶装一盒、康辉酸葡萄138g一袋、皮尔大帝防寒服一件、嘉进皮带一条、优质香梨一盒、华康泰针织围巾一条、东洋之花橄榄油润手精华霜75g一瓶、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450ml一瓶盗走,共计人民币790余元。后被超市保安在超市外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晓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部分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