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0 12:30:0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据了解,张先生诉称,刚入住该小区时,被告某物业公司承诺,该公司的治安管理规定非常严格,联防保安人员会24小时巡逻值班,严格把守小区的出入口,晚上9点以后,小区车辆从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其余出入口禁止通行。见到可疑人员及车辆会严格检查。而入住之后,张先生发现,该物业所承诺的安保服务并未如许诺般严格,小区的大门在夜里并未关闭,门口的栏杆也一直不放下,保安人员对进出车辆未作任何检查。2009年10月26日夜里2点29分左右,原告存在自家楼下的的机动轮椅车被盗。后张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领导拒绝赔偿。
张先生认为,自己每月都缴纳保安费,物业公司就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安保服务,但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间接造成了自己财产被盗的后果。张先生作为一名残疾人,随时需要使用该机动轮椅车,车被盗后生活极其不方便,在张先生同该物业公司沟通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故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其机动轮椅车的价值4480元,以及车篷的价值2600元,共计7080元。
目前,此案在审理之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