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5 11:49:16 文章分类:新闻中心
原告诉称,本案中争议的房产是位于怀柔区某商城三层和四层的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1185.65㎡。该商城综合楼及1号、2号住宅楼工程系本案被告北京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利康公司合建项目,北京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立项人,利康公司是投资人。双方于1994年1月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后,利康公司投资兴建了该商城综合楼及1号住宅楼,并取得了上述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1995年11月,利康公司经与北京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取得了该商城综合楼及后院2号楼的项目转让权。2002年11月,利康公司通过协议,将该商城综合楼3600㎡、地下室1000㎡及后院2号楼项目转让给亚通达投资公司,项目转让款为600万元。2003年1月,北京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利康公司签订协议,对利康公司与亚通达投资公司之间的项目转让协议表示认可。
2005年3月,本案二原告与亚通达投资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商城综合楼三层和四层,并按约定先后支付了部分房款计679800元,并于2006年1月使用该房屋,但是被告北京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0年1月,二原告接到怀柔法院传票,本案被告郑燕芬起诉其返还占有物,二原告因此得知北京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郑燕芬。二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