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30 10:56:3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年12月3日,王某的舅妈说跟他介绍了一个对象,要他下班后去见个面。下班后,年近三十的王某比较兴奋,在电动车大灯不亮的情况下就急忙骑车赶去相亲。在到达津市孟姜女大道汤家湖路段时,又从非机动车道到转到机动车道。不久就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沙某撞到。后被害人沙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沙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遐龄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来源: 中国法院网津市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