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31 11:06:17 文章分类:新闻中心
2008年9月3日上午,辉县市赞城镇某村,被告人杨志的父亲杨德新(另案处理)以其邻居刘有挑粪往自家菜地施肥臭到其家为由,与刘有及其妻子韩美英、其子刘宝来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杨志伙同其父亲杨德新、其兄杨瑞(已判刑)手持钢管、砖头将刘有、刘宝来、韩美英打伤,其中刘宝来的损伤为重伤,刘有、韩美英的损失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志在逃,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有、刘宝来、韩美英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杨志于2009年8月18日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因邻里纠纷伙同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志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杨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遂对被告人杨志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辉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