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6 11:47:3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一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其中有3名被告人被定罪免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希田、邹长凯、崔有志、陈文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龙井市、珲春市、四平市、辽宁省大连市、天津市等城市共集资诈骗3.5万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人民币8.6亿元。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