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6 11:49:1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审理查明,2008年1月,被告人刘某与常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津市市文化馆《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刘某成立项目开发工程部,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刘某出具该项目工程法人委托书,刘某全权负责开发事宜。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间,在未获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授权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冒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他人重复签订3份项目施工合同,合计收取合同保证金87万元。刘某收取的合同保证金仅有一小部分用于项目开发,其他部分被其以买小轿车等方式挥霍、隐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挥霍、隐匿收取合同保证金,具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常德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