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4 11:10:0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王冬与被告洪丹(均系化名)于2008年11月自由恋爱,次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裂痕。原告于2010年3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承办法官查明原告隐瞒了被告在2010年1月25日婚生一女婴的事实后,依据我国婚姻法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规定,做原告工作,但是原告不撤回起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