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9 10:45:4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杨某是密云县穆家峪镇某村村民,2009年9月因京承高速施工问题与住在村西的施工队工人发生口角后互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穆家峪派出所调解,双方均表示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并自行负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但调解协议达成后,杨某总觉得心里很是憋屈,遂于2009年10月22日、26日、27日、28日先后四次窜至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京承高速红门川2号桥下施工工地外,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汽油燃烧瓶点燃后抛投至该工地院内,燃烧瓶在工地院内起火燃烧。院内工人发现后报警,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杨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