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9 10:47:0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卢老太太诉称,她和李老先生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2000年底,李老先生当时所在单位开始调查职工居住状况,补发房款,为争取最大利益,二人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要像从前一样互相关心,相互照顾。离婚后,两人一直共同生活,互敬互爱。2002年底,李老先生单位调整住房,二人将原有住房交回单位,补缴一万余元购买了新房后,共同居住至今。其间两人曾共同出资,对该房进行装修。就在李老先生以自己为产权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证过程中,竟要求她搬出现有住房。
卢老太太认为,她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前夫李老先生要求她搬出该套房屋,导致她无法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为双方共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