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0 10:52:3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杨某诉称,2004年因被告开发占地,原告家房屋被拆除,但原告宅基地并未被占用。后原告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栽植花椒树、柿子树、栗子树、桃树、杏树等果树120余棵,并在树间种植蔬菜,至2008年原告栽种的果树、蔬菜均已结果。2009年9月,被告未通知原告便指使施工人员将原告栽植的果树、蔬菜用铲车铲除。原告找到被告后,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认为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原先杨某的宅基地的权属已经属于公司所有;原告栽种果树未经公司允许,且拆迁原告的树是委托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原告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故不同意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