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0 10:53: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宋某诉称:2006年10月,自己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楼房一套。后该楼房数次出现下水道倒灌,致本人受到财产损失。要求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122.3元。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宋某受到的损害与本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本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同意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宋某入住其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楼房。2007年10月,该楼房下水道出现过一次倒灌。2008年3月29日,该楼房再次出现倒灌,致室内物品和家具被淹。经对该楼房倒灌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污水排水管设计是否存在欠缺、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排水管道呈断裂状态,物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该楼房卫生间倒灌与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毛巾等杂物堵塞是造成该房屋卫生间倒灌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该楼房卫生间倒灌存在三方面原因:主要原因是毛巾等杂物堵塞,其次排水管道呈断裂状态,物业管理亦存在薄弱环节。房地产公司提供宋某使用的下水管道存在瑕疵,物业公司因管理薄弱,致使楼房卫生间倒灌,给宋某带来财产损失,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共赔偿宋某1万余元。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