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1 10:54:1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年9月26日,被告人雷星骑车经过桃源县漳江镇某村时,见黄某及其妻子因琐事与邻居周某、肖某等人发生争吵,便上前劝解。被告人黄大力接到其父黄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与周某、肖某等人发生扭打。雷星见状遂参与其中,首先对肖某猛踢一脚,并对其打了一拳。肖某退至屋内捡了一根木棒打了雷星两下。雷星恼羞成怒,手持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小刀追赶,赶上肖某后对其左腹部猛刺一刀,然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肖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黄大力明知雷星将他人刺伤,仍于当晚驾车将雷星送至常德市武陵区雷某家藏匿。
2009年12月,被告人雷星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肖某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雷星赔偿肖某经济损失30000元。肖某对雷星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大力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