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9 10:40: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被告为原告邹新夫的亲生女儿,在其出生不久即被原告送给他人抚养,以后下落不明。原告经过多方打听,20年后得知女儿被本县一户人家收养,取名为涂艳军。通过原告主动联系,骨肉得以重逢。2008年被告以要同男朋友柳某共同开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出于愧疚和对亲情弥补的心理,原告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并通过被告之手先后分六次向柳某汇款及付现金共33000元,被告答应当年年底(农历)还清欠款。然而,被告始终未曾开店,欠款也久拖不还。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以钱被男朋友拿走,且男友不告诉用途为由,拒绝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有存款存条及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对引起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新干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