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30 10:20:2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刘某曾为铁路车站道口工,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减刑释放后一直没有固定职业,但与以前的同事宋某关系不错,经常来往。为了挣钱,刘某将自己住的小二楼的一层租给王某一家居住,王某平时就以收废品为生。由于刘某的小二楼离站台只有六七十米,在家中就能看到站台上经常停着油罐车,闲在家中的刘某就打起了偷油换钱的念头。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刘某找到王某说手中缺钱,想去偷塘沽南站里停留的油罐车,油贵好赚钱,王某同意。2008年11月29日,刘某与王某采用上车破铅封打顶盖,用塑料桶灌油的方法,盗窃铁路塘沽南站内停留的油罐车,盗得6桶共240斤大豆食用油。后宋某到刘某家中串门,刘某送其一桶食用油,并要宋某一起去盗窃。宋某此时仍为车站道口工,但在明知食用油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欣然接受,而且见有利可图遂约定下次一起盗窃,并主动提出联系销赃获利。2009年1月至8月,三人采用相同的手段在相同地点4次盗窃-10号柴油。至案发时,刘某等人共盗窃物品价值7866.85元。
审理中,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宋某表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仅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且丢了工作,追悔莫及。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刘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对三人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