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4 11:12:4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诉称:李先生因身体不适,出现头晕、颈肩疼痛到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并将患者收院治疗。后经CT报告诊断为脑出血,随后医院给予输液治疗。期间,病人家属要求转院,医院未同意,并坚持原来的治疗方案。不到一天时间,李先生不治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死者治疗期间,其门诊医生没有完善相关检查,对高血压的治疗不积极,延误了诊断和治疗。明确脑出血后,没有根据病情变化和疾病发展随时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方案。医生和护士未按照诊疗规范查房和巡诊,对病人疏于观察和护理,对病人严重不负责任,漠视生命,是造成病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医院辩称: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没有过错。患者所患疾病危重,其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