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6 10:29:2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被告人惠俊超,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初中文化。2009年9月初,被告人惠俊超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刚满十四岁的女学生祁某,大约一个月后的10月5日下午四点多,第一次约祁某在卫东区东环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见面。二人见面后17时许,被告人惠俊超将祁某带至平煤集团天宏焦化公司家属院朋友马某某的住房内,采用胁迫手段将祁某强奸;当晚21时许,被告人惠俊超又将祁某带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一宾馆205房间,采用同样的方法再次将祁某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惠俊超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刚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