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7 10:33: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男,33岁,黑龙江省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酒类销售公司工作,对该公司存放的现金情况较为清楚。2010年1月29日晚上,刘某持刀、锤子等工具,进入公司内,对该公司职员崔某(女,23岁)、于某(女,27岁)进行威胁及殴打,后抢走现金人民币三十三万余元,并造成于某轻微伤。
经过警方的努力,同年2月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部分赃款及赃物已被起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据悉,本案将择日开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