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4 09:39:2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据原告诉称,2010年3月初的一天,原告李某的石景山某小区楼前驾驶出租车与垃圾车发生刮蹭,并因此李某与在该小区清扫卫生的清洁员刘某、柴某发生口角,争执之中刘某和柴某将李某打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耳廓撕裂伤等。李某因此入院治疗,经过鉴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原告李某认为,二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在精神上给自身造成极大痛苦,且至今无人给予解决。于是,原告将两位垃圾清扫工刘某和柴某及该小区物业清洁承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运营承包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四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