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先生诉称,1990年12月21日原告父亲与被告结婚。2008年1月起,父亲患脑淤血半身不遂入院治疗后出院,经评定为肢体残疾二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脑神经障碍,语言表达受限。被告郭女士从2009年患胆结石,腿部疼痛,行走障碍,对父亲无法照顾。考虑父亲身体病残,为免除后顾之忧,2010年1月20日经村委会干部参与调解,其与被告就父亲监护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约定父亲由原告监护。现被告虽与父亲夫妻关系仍然存在,但其无法履行应尽的妻子责任,还不时引发家庭矛盾,故为维护父亲合法权益,解除老人后顾之忧,起诉至法院判令父亲监护权归我。
2010年6月10日14:40,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