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1 10:01: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年年底的一天,林某在通州区某村,将老板夫妇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窃走,后用盗窃所得的手机多次给老板夫妇发短信,以将二人身份证卖掉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4万元未果。后被抓获。
庭审中,林某仍然愤愤不平,指责老板夫妇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将自己的一切不顺都归咎于老板,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错在哪里。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林某的声音渐渐变小,然后低头沉默了很久。庭审结束时,林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以后一定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会激愤冲动影响自己的前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民合法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在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