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8 10:07:4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6月17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超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汝州市南郊、现年35岁的被告人杨超,因盗窃于1994年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杨超携带自制撬锁工具,在汝州市区春天服饰广场南门,欲盗窃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时被发现。公安民警王某上前对其抓捕,杨超逃脱时用自制改锥将王某扎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犯罪多次被处罚,在刑满释放后数日内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较深,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