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2 11:15:5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现年31岁的温先兵, 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2月1日l2时许,罗华林、温先兵伙同“小根”(在逃)在南昌市洪城客运站,由“小根”在南昌至宜丰的客车下望风,罗华林、温先兵上车盗窃。盗得失主郑某清华同方牌锋锐K300-1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735元)。赃物被变卖。同年12月4日16时许,二人又在南昌市洪城客运站盗窃。二人在一辆南昌至靖安的客车上,盗得失主万某现金16000元。失主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由于客运站安装有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很快找到二人,并将15000元赃款追回发还失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华林、温先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97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先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温先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