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1 10:45:3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7年,刘诗的儿子刘宇高考落榜。为圆儿子大学梦,刘诗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明。王明承诺只要出20万元就可以让其儿子就读华中科技大学,并给刘诗看了华中科技大学致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刘诗轻信王明有能力办理儿子入读华中科技大学的事宜,便与王明达成口头委托协议,并将20万元于2007年11月22日打入王明的账户。王明于当日将其中的14万元汇入赵成(至今下落不明)的账户。事后,刘宇未能就读华中科技大学,刘诗请求王明返还20万元,王明辩称已将14万元汇给案外人赵成,且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大量费用,拒绝返还。2009年10月14日刘诗向蒸湘区法院提起诉讼。蒸湘区法院认为:因委托事项违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被告王明应当将其管理和支配的6万元返还给原告刘诗。考虑到双方都存在过错,其余的损失14万元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王明承担70%的责任,刘诗承担30%的责任,遂做出前述判决。
王明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