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6 10:39:3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现年44岁的韩星,毕业于某艺术学院作曲系,后从事专业创作。2008年韩星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签约马某、邢某为公司的女歌手。
后因经费紧张,且要去外地电视台做节目,韩星遂游说邢、马二人去超市盗窃熟食,以供食用。2010年1月14日21时许,韩星伙同被告人邢某、马某,在朝阳区易初莲花超市石佛营店内,趁无人之机,窃走该超市牛肉片等47种食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16.82元。三名被告人在超市外被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从三人暂住地内起获其于2010年1月7日、8日在该超市内盗窃所得鲍鱼果等9种食品,共计价值582.49元。现所窃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朝阳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韩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邢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